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 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 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或者在北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四)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一)我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依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来确定。具体标准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额度为准。
(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自然灾害期间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四)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 ,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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